人防工程的歷史意義
時間: 2021-11-05 瀏覽量:4326 次
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,交戰雙方
航空兵在對戰場軍事目標襲擊的同時,也對對方后方居民集中區和經濟目標進行轟炸。因此,許多參戰國家開始對居民和國民經濟目標采取防護措施。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,由于空襲兵器的迅速發展,空襲的規模和破壞程度增大,交戰雙方都把轟炸對方城市和其他重要軍事、經濟目標,破壞戰爭潛力,動搖民心士氣,作為贏得戰爭勝利的重要手段。許多國家對民防極為重視,構筑防護工程,發布防空警報,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消除空襲后果,從而減少了空中襲擊所造成的損失。例如,英國在加強防空作戰的同時,采取較為完備的民防措施,雖遭受德國轟炸達5年之久,本土落彈彈重7萬余噸,但傷亡僅14萬人。戰后,許多國家接受這次戰爭的經驗教訓,把加強民防建設作為
戰爭準備的重要內容之一。蘇聯把民防視為保衛國家安全最重要的戰略措施,在國防部設立民防司令部,并在各加盟共和國、邊疆區,州、市和區,以及工廠、農莊、機關、院校設置民防司令部或指揮部。美國認為民防是其整個威懾力量態勢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,在國防部設立民防準備局,州、市、鎮都有民防機構。西歐一些國家把民防作為總體防御的重要支柱,納入國家總體防御體系。很多國家的防空工程已具有相當規模,在城市修建地下鐵道、地下街、地下車場,甚至把一部分重要的工廠(生產車間)、醫療設施和物資轉入地下。建設完備的防空警報系統,建立專業民防部隊和義務民防隊。對居民進行防空知識教育和疏散準備。不少國家頒布民防法,用法律保證民防的實施。
中國組織人民群眾防空是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的。國民黨政府為防備日本侵華軍隊的轟炸破壞,于1934年在部分省、市設立防空司令部,在一些市、 縣、 鎮設立民防組織。1937年頒布了防空法。
土地革命戰爭時期,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,中華蘇維埃政府為對付國民黨軍隊的轟炸,于1933年在
中央革命根據地的部分城鄉建立過防空防毒委員會,指導群眾防空。抗日戰爭期間,在
陜甘寧邊區和各抗日根據地都采取了人民防空措施,減少了敵人轟炸所造成的損失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,政務院于1950年頒布了《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》,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建立人民防空體制,逐步開展人民防空工作。
毛澤東把人民防空提到戰略的高度,號召全國人民“深挖洞,廣積糧,不稱霸”。
周恩來親自組織領導全國人民防空工作的實施。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了人民防空的任務、方針和政策,使這項工作不斷發展。全國人民防空的領導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
人民防空委員會,在大軍區、省(市、自治區)和重點城市也設立人民防空委員會,其成員由政府、軍隊及其有關部門的領導人組成。各級人民防空委員會下設工作機構,承辦日常工作。政府的有關部門、重點城市的街道和大型廠礦、企事業單位也都建立有相應的機構或編配專職人員,對本單位的人防工作實施領導、規劃和督促檢查。
人民防空貫徹
人民戰爭思想和
積極防御的戰略方針,從戰時最困難、最復雜的情況出發,依靠廣大人民群眾,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,充分準備,嚴密防護。國家根據整個戰備工作的需要和可能,確定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市和地區,把人防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和城市發展規劃,使人防建設與基本建設、城市防衛建設緊密結合起來,有重點有步驟地組織實施。